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证明基金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唯一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保证基金会安全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二、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标识: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等。
2.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需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3.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4.其它事由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的。
5.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都需注明“用途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使用手续:
1.符合上述情形,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盖章的,需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签字同意,登记表由综合部存档,以便备查
2.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三、违规处罚
(一)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原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