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五条 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规定,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