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福建省南天普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公益项目管理,确保本基金会各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实施效果,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基金会、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慈善组织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南天普门慈善基金会章程》,策划公益项目,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登记机关报备。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相关的执行人(或发起人)联络与沟通,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十三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