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基金会工作人员薪资待遇,促进基金会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薪酬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实际情况、员工岗位价值(对基金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知识经验等要素)制定。
二、基金会所有岗位分为:
理事长(只享受补贴和社保,不领取工资)、秘书长(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三、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补贴+个人扣款。
基本工资:1000元。是薪酬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工作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而获取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即可享受。
岗位工资:500-1000元。是根据基金会设置的不同岗位和专业技能、及各岗位职责轻生、责任大小制定予以的工资。
奖 金:根据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全年奖。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圆满、高质量地完成了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而获取的奖励性报酬。
补 贴:根据基金会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所给予的相关补贴,包括交通补贴(50-500元)、餐饮补贴(20元/餐)、住宿补贴(200元/天)、电话补贴(100元/月)、加班补贴等。
个人扣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必须承担的部分及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造成损失而被处的罚款。
四、兼职人员只享受岗位工资和补贴。
五、试用期薪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80%。
六、薪酬调整: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整体调整是根据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基金会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调整幅度由理事会决定。
个别调整是根据人员职务变动等原因对薪酬的调整。
各岗位人员薪酬调整由理事长初定,报理事会批准通过。
七、薪酬的支付:
1、当月工资为下月10日发放,遇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各类假别(事假、产假、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会员工依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