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钢印、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秘书处印章和理事长签名章。为了加强对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6、其他。
第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2、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
3、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报表、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
4、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印章的管理:
1、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2、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3、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4、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5、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履行。